明知駕駛員酒駕,還搭乘對方的車同行,結果出了事故,人受傷、車受損,賠償責任如何劃分?
基本案情
王某與李某小聚飲酒后,李某駕駛面包車載王某途經工業二路某處逆向行駛,與牛某駕駛的面包車發生交通事故,造成王某受傷,兩車損壞。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,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,牛某、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。因王某無法查詢到李某駕駛的車輛是否投保車上人員險,故訴至法院,請求判決李某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先行賠付王某各項損失共計109794元。
案件審理
法院經審理認為,李某(載王某)與牛某發生交通事故,造成王某受傷,事實清楚。交警部門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過錯,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,并無不當,本院予以采納。本案爭議問題為李某是否存在減輕賠償義務的情形,本院認為,李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,其對于王某的損害,具有過錯,理應承擔賠償責任。但王某作為成年人,在明知駕駛人李某飲酒的情況下,仍搭乘其汽車,則表明其愿意自擔相應風險,故應當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。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,本院確定王某對于其所受損害應自負20%責任,李某應負擔80%民事賠償責任。事故車輛雖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險,但李某系酒后駕車,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。綜上,法院判決,李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。
法官說法
該案是乘客明知駕駛員存在駕駛風險仍乘坐其駕駛的車輛,從而發生交通事故致損害賠償的案例。作為同乘人員,或好意同乘或有償乘坐,在明知駕駛人存在無證、醉酒等不合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,仍然選擇乘坐其駕駛的車輛,那么發生交通事故,導致自身損害,其應該自擔一部分責任,減輕駕駛員的部分責任。通過乘坐人員的自擔風險,不僅僅是對乘客自身的一種保護,也是對駕駛人員的一種監督,督促駕駛員文明駕駛,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。
相關法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六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;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
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